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误将砒霜当当做白糖是否犯罪「砒霜毒药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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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网友好,小编关注的话题,就是关于用砒霜毒死漂亮女生的问题,为大家整理了2个问题用砒霜毒死漂亮女生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。

误将砒霜当当做白糖是否>犯错/h2>

  某甲与某乙系邻居,因琐事产生矛盾,甲遂产生毒死乙的念头,误把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所要吃的食物内,乙吃了该食物后平安无事。   【分歧】  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,有两种不同的观点:   第一种观点认为:甲不构成犯罪。从客观上来看,甲的行为没有现实可能的危险性,故不应从刑法上进行评价,所以不构成犯罪。   第二种观点认为: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。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但是误把白糖当作砒霜,是工具不能犯的犯罪未遂。   【管析】  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,即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。理由如下:   现代刑法规制的对象只应限于人们的行为,而不应当去规制人们的思想。思想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。既然,甲实际投放的不是砒霜而是白糖,而白糖产生不了任何把人毒死的危险,那么也就不可能造成任何法益的侵害。这种主观的思想只是一种单纯的“犯意流露”。如若根据主观主义者的理论而直接惩罚这种犯意流露(动机),就等于刑法所规制的对象不仅限于行为,而是扩张到了人们的思想领域了。   犯罪的本质是对刑法所保护之法益的侵害性。如果一个行为在客观上根本就不可能侵害法益,那么不管行为人的主观如何的邪恶,也不管该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是由何种原因导致出现的,皆不可能被刑法评价为犯罪。因为主客观相统一是犯罪与否的基本评价标准,如果一个行为缺乏法益侵害性,那么评价该行为成立犯罪就缺乏客观基础。   在本案中,甲误把白糖当成砒霜去毒杀乙,甲具有犯罪的意图,也具有“投毒”的行为,但关键在于其投下的是白糖,白糖对于乙的生命权不会产生现实的紧迫的危险。所以,在此刑法所保护的生命权并没有遭到任何侵害,不应该认定甲用白糖毒人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,也不应该受到刑法的评价,不应认定为犯罪。

慈禧可以用砒霜毒死光绪皇帝,武则天是不是也有可能用同样的方式毒死太子李弘

光绪死于砒霜中毒,慈禧的嫌疑确实最大,“戊戌变法”时光绪想夺权,这是你死我活的权力之争,所以光绪被软禁在瀛台一直到死。武则天和儿子李弘不存在权力斗争,因为李弘自幼体弱多病,能健康的保住命就不错了。李弘当上太子,是因为哥哥李贤(章怀太子)跟武则天爆发权力争夺被武则天除掉了,母子相残。李弘即使当太子对武则天也不构成权力威胁,唐高宗为了让儿子李弘高兴有助于健康恢复说想提前传位,即俗称的“冲喜”,李弘当皇帝也难有作为,作为母亲的武则天还要一如既往的操心怎么给儿子保命。武则天毒杀李弘,应该是后人为了给武则天增加历史骂名杜撰演义的

光绪死于中毒是确实的,因为有物证在。至于谁下的毒,则是个疑案。有慈禧令李莲英投毒说,也有人怀疑为袁世凯。前几年,有报导说,验过光绪的头发,确有大量汞在,那么就是慢性中毒了。而非由李莲英或袁世凯投砒霜致其急性爆死了。

光绪死于慈禧死之前一天,确实蹊跷。这一点则支持投毒说。

说到武则天毒死太子之事,恐演义的成分大。一是无物证,二母亲给亲生儿子下毒违背常理,三有关武则天淫乱的记述主要始于宋代。所以,关于她毒死太子之事,也极可能为唐后的人杜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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